员工收受利益申报制度

(1)全体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或变相接受部属、合作商或其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人员提供的可能影响正确履职的利益,坚持能拒则拒、能退则退,并鼓励员工就主动拒收、主动退还行为报备。

(2)利益定义:包括现金(如红包、购物卡等)、有价证券、礼物、赠品、样品、免费货、借贷、促销费用、报酬、契约、服务及优惠等。

(3)利益申报和上交:

a.员工收到利益均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申报手续。

b.员工收到无法推辞的现金(含红包、购物卡等)、有价证券,无论金额大小,应于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交至公司指定账户。

c.员工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品,价值按市价折合人民币50元(含)以上的,报备后上交公司;不满50元的,报备后礼品归受礼人。

d.礼品价值虽不满50元,但有保存和纪念意义,或与工作、人事安排、工资、奖金、解决户口、亲属聘用等有关系的,报备后交公司处置。